《人學為偽書案》
語譯《學為偽書案》
時廿二年八月癸卯朔辛亥,地胡陽官丞人唐敢讞之:
語譯秦王政二十二年八月(癸卯為朔日,辛亥為第九日),胡陽縣丞名唐者,謹將本案審理上報:
時四月乙丑,官丞注人矰注曰:
語譯(同年)四月乙丑日,縣丞矰陳述說:
君子注子人癸詣私書注人矰所,自謂人馮將軍毋擇子,與舍人來田地南陽。
語譯有一自稱為「君子之子」、名癸的人,持私人書信來到矰的官署,自稱是馮將軍毋擇的兒子,帶著門客來南陽郡屯田。
人毋擇【□□□假錢二】萬及種食注(於)注地胡陽,以田。
語譯(信中)毋擇請求借貸二萬錢以及種子和糧食給胡陽縣,用於耕作。
發書注,書類偽。
語譯矰拆開書信一看,發現這封信像是偽造的。
繫官,又矯注為私書,詣請□【□□。】
語譯於是將此人扣押在官府。此人又偽造了一封私人書信,送到……
即獄治注求情注。
語譯隨即立案審訊,追查實情。
人癸曰:
語譯癸供述說:
人馮將軍毋擇假【子(?),母(?)】人毋擇舍(捨)妻。
語譯馮將軍毋擇……毋擇(捨棄了妻子?)
人毋擇令人癸□【□□】種食,以田。不為偽書注。
語譯毋擇命令癸……種子和糧食,用於耕作。(這封信)不是偽造的。
□【……】假子。
它如人矰。
語譯其餘情況與矰所說的一致。
視人癸私書,曰:
語譯(官府)查驗癸所持的私人書信,內容如下:
官五大夫人馮毋擇敢多問注地胡陽官丞官主。
語譯五大夫馮毋擇冒昧地向胡陽縣丞主致以問候。
聞地南陽地利田,令為公產。
語譯聽說南陽郡土地利於耕作,下令將其作為公家田產。
臣老,人癸與人出田,不齎錢、種。
語譯臣年事已高,癸與他人外出耕田,沒有攜帶錢財和種子。
願官丞主假錢二萬,貸食支卒歲注,稼熟倍償。
語譯希望丞主借給二萬錢,貸給糧食以支撐到年末,莊稼成熟後加倍償還。
勿還注!
語譯(你們)不要拒絕!
還之,人毋擇不得為官丞主臣走注。
語譯如果拒絕的話,毋擇就不能再做丞主您的奔走之臣了。
官丞主與地胡陽公共憂注人毋擇為報。
語譯請丞主與胡陽公一起把毋擇所託之事放在心上,給毋擇回信。
敢以聞。
語譯冒昧地向您稟告。
寄封注廷史人利。
語譯(書信)委託廷史利封緘。
有(又)曰:
語譯(癸)又說:
人馮將軍子臣人癸敢昧死謁地胡陽公。
語譯馮將軍之子、臣癸(謙稱),冒死拜見胡陽公。
丈人注詔令注人癸出田地南陽,因種食、錢貸,以為私〖書〗注。
語譯父親大人命令癸到南陽耕田,需要種子、糧食和錢貸:
• 一說「以為私書」:為此寫了這封私人書信;
• 一說「以為私」(無「書」字):向對方求取私人恩惠。
人癸田新野,新野官丞主幸假人癸錢、食一歲。
語譯癸在新野耕田時,新野縣的丞主曾恩准借給癸錢和糧食,為期一年。
少吏注莫敢訶人癸。
語譯下面的小吏們沒有人敢呵斥癸。
今地胡【陽少内官丞人矰□】 謂人癸非人馮將軍子。
語譯如今胡陽縣少內丞矰……卻說癸不是馮將軍的兒子。
人癸居地秦中,名聞,以為不□【……】□。
語譯癸居住在關中地區,名聲顯聞,認為不……。
人癸種姓雖賤,能權任人,又能下人。
語譯癸雖然出身低賤,但能權衡用人,又能謙下待人。
願公詔少吏,勿令還。
語譯希望您命令下面的小吏們,不要讓他們拒絕。
今□召舍人注人興來智(?知)【人癸,人癸改】曰:
語譯如今……召舍人興來辨認癸,癸改口說:
君子子,定名人學,居地新野。
語譯我是君子之子,本名是「學」,居住在新野。
非官五大夫人馮將軍毋擇子也。
語譯並不是五大夫馮將軍毋擇的兒子。
人學學史,有私印,章(?) 曰(?)□,雅注為(?)人馮將軍毋擇……食……害聲聞注。
語譯學曾經學習過吏事,有私人印章……平素以馮將軍毋擇的名義……(害聲聞:一說「威名遠揚」,一說「無害、聲聞」)。
人學父人秦居貲注,吏笞人秦,以故數為注人學怒,苦恥之。
語譯學的父親名秦,因罪被罰「居貲」(以力役抵債),官吏鞭打秦,為此屢次讓學感到憤怒,深以為恥。
歸居室,心不樂,即獨矯自以為官五大夫人馮毋擇子,以名為偽私書,問人矰,欲貸錢,地胡陽少内。
語譯回到家中,心中不樂,就獨自一人假稱自己是五大夫馮毋擇的兒子,以此名義偽造私人書信,找到矰,想要在胡陽縣少內借貸錢財。
以私印封,起室把詣于人矰,幸其肯以威貸人學錢,即盜以買□衣被兵注,去邦亡荆注。
語譯用私人印章封好書信,從家中起身前往矰的官署,希望他能看在(馮毋擇的)威名之上肯借錢給學,然後就用這些錢盜買衣物被褥和兵器,離開秦國,叛逃到楚國。
人矰發讀書,未許人學,令人繫守人學。
語譯矰拆開閱讀書信後,沒有答應學的請求,派人將學拘禁看守起來。
人學恐,欲去亡,又矯為私書,自言地胡陽固所,詑注曰:
語譯學感到恐懼,想要逃走,又偽造了一封私人書信,親自到胡陽的某個處所(固所?),欺騙說:
人學實人馮毋擇子。
語譯學確實是馮毋擇的兒子。
新野官丞主巳(已)【……。它如……。詰】人學:
語譯新野丞主已經……。其餘情況如……。詰問學:
吏即不知人學為偽書,不許貸人學錢,退去人學,人學即道地胡陽行邦亡,且不?辤(辭)曰:
語譯如果官吏當時不知學是偽造書信,沒有同意借錢給學,將學趕走,學是否會從胡陽出發、逃亡他國?學供述說:
吏即注不知人學為偽〖書〗,不貸人學錢,
語譯如果(=若)官吏當時不知道學是偽造書信,不同意借給學錢,
毋(無)以為衣被資用,去還歸;
語譯(學)就沒有辦法置辦衣物被褥和盤纏,只能離開胡陽回家去;
有衣資用,乃行邦亡。
語譯(如果)有了衣物盤纏,才會逃亡他國。
問:
語譯詢問(相關事實):
人學矯爵為偽書時,人馮毋擇爵官五大夫,官將軍。
語譯學冒充爵位偽造書信時,馮毋擇的爵位是五大夫,官職是將軍。
人學不從軍,年十五歲。
語譯學沒有從軍經歷,年齡十五歲。
它如辭。
語譯其餘情況與供辭一致。
鞫之:
語譯審訊結論:
人學矯自以〖為〗官五大夫將軍人馮毋擇子,以名注為偽私書,詣人矰,以欲盜,去邦亡。
語譯學假稱自己是五大夫將軍馮毋擇的兒子,以此名義偽造私人書信,去見胡陽縣丞矰,企圖騙取錢財,然後逃亡他國。
未得,得審。
語譯(逃亡)未遂,已全部查明屬實。
繫。
語譯現羈押在案。
敢讞之。
語譯謹將本案上報。
吏議:
語譯官員合議量刑:
耐注人學隸臣。
語譯判處學「耐」刑(剃去鬢鬚),並罰為隸臣(官奴隸)。
或〖曰〗:
語譯另一種意見說:
令贖耐注。
語譯允許以財物贖免耐刑。
讞報:
語譯上報批覆:
人毋擇已為官卿,貲某、某各一盾注。
語譯馮毋擇此時已升為「卿」爵,凡在文書中仍稱其為「五大夫」的官員,各罰一盾。
謹窮以法論之。
語譯謹此依法窮究論處。
【無爭議:少內】
1、整理小組:
1.1 少內:縣下屬機構,職掌府藏。
——《法律答問》簡 032:“‘府中公金錢私貣(貸)用之,與盜同灋(法)。’●可(何)謂‘府 中’?●唯縣少內為‘府中’,其它不為。”
——《封診式》簡 39:“令少內某、 佐某以市正賈(價)賈丙丞某前,丙中人,賈(價)若干錢。”
——里耶秦簡 J1 ○ 8 155:“四月丙午朔癸丑,遷陵守丞色下少內:謹案致之。書到言,署金布發。它如律 令。”
1.2 朝廷也有少內。
——《漢書·丙吉傳》“少內嗇夫白吉”,顏師古註:“少內, 掖庭主府藏之官也。”(232 頁)
2、王偉 2014A:
秦少內見於秦簡和璽印封泥。睡虎地秦簡所見少內涉及的事 務均與金錢收付有關。(201 頁)少內也是中央機構,在都城咸陽和地方各縣均 有設置,主要管理京畿各縣和地方各縣中一些特殊名目的資金和物資的收儲。 (203 頁)
【有爭議:“丞”=“少內丞”?】
1、❓整理小組:
丞矰,胡陽縣少內丞,名矰。
——據後文簡 226-227 稱“問矰,欲 貣(貸)錢胡陽少内”可推知。
2、✅陳偉 2013D:
以為少內有丞一職,在睡虎地秦簡與里耶秦簡中,完全找不到支撑的證據。……226-227 號簡記學自陳“欲貸錢胡陽少內”,這是在供述其真實意圖。不能以此推斷丞矰即是少內丞。
【有爭議:君子】
整理小組:良家身份
1.1 君子,秦代身份標誌(按:非道德評價)。
——《秦律十八種》簡 161:“官嗇夫 節(即)不存,令君子毋(無)害者若令史守官,毋令官佐、史守。”
——《秦律雑 抄》簡 34:“徒卒不上宿,署君子、敦(屯)長、僕射不告,貲各一盾。
1.2 君子子,不見於文獻,似指出身良家的子女,或許與漢代所謂“良家子” 相近。
——《史記·李將軍列傳》“孝文帝十四年,匈奴大入蕭關,而廣以良家子從 軍擊胡”,司馬貞《索引》引如淳曰:“非醫、巫、商賈、百工也。”
——《漢書·外 戚傳上》:“孝文竇皇后,景帝母也,呂太后時以良家子選入宮。”(232 頁)
魏德勝(2005):官員。
——“君子主堵者”,就是負責城 墻建設的官員;“署君子”是某個崗位的官員;“君子無害者”是沒有過失的官 員。建築城墻、宿衛、守城、留守,
————《睡簡》中負責這些工作的有時沒有固定的官職,是按照需要臨時指派,所以在秦律中明確他們的職責時,用一個較籠統的詞“君子”來指稱。
張昭光2017引整理小組:高級爵位
——《嶽麓書院藏秦簡(肆)》簡 210-211:“置吏律 曰:縣除小佐毋(無)秩者,各除其縣中,皆擇除不更以下到士五(伍)史者為 佐,不足,益除君子子、大夫子、小爵及公卒、士五(伍)子年十八歲以上備員, 其新黔首勿強,年過六十者勿以為佐。”
————整理小組注:“此處‘君子’、‘大 夫’分別為高級爵位與中級爵位的擁有者。”
【整理小組】私書,個人書信。
——《史記·酷吏列傳》:“(郅)都為人勇, 有氣力,公廉,不發私書,問遺無所受,請寄無所聽。”(232 頁)
種食,穀種與糧食。
——《漢書·文帝紀》:“民讁作縣官及貸種 食未人、入未備者,皆赦之。”
——《秦律十八種》簡 040:“縣遺麥以為種用者, 殽禾以臧(藏)之。”
——同上簡 045:“有事軍及下縣者,齎食,毋以傳貣(貸) 縣。”
——《為吏治官及黔首》簡 77:“貣(貸)穜(種)食弗請。 ”(232-233 頁)
黃傑 2013C:簡文省略了“於”。
【按】這個“於”能省略麼?
發,啓、打開。
矯,假託、詐稱,即假託馮毋擇兒子的名義。
獄治,立案治理、刑事審訊。
——《漢書·孫寶傳》:“司隸寶奏故尚書僕射崇冤,請獄治尚書令昌。”
【有爭議:請/情】
整理小組:以求真情。(311 頁)
黃傑 2013C:求=請
“求情”一詞後起。“請”似讀為本字較好,“求”、“請” 同意連用,均為請求之意。
偽書,偽造的文書、書信。
——《二年律令》簡 013:“為偽書者, 黥為城旦舂。”
——《奏讞書》簡 054-055:“蜀守讞佐啓主徒。令史冰私使城旦環,為家作。告啓,啓詐簿曰治官府。疑罪。廷報,啓為僞書也。”(233 頁)
多問,書信習語,表示問候。
——居延漢簡 157.25A:“弘叩頭多問子長。”又乙附 51:“信伏地再拜多問次君君平足下。”(233 頁)
【有爭議:句讀】
整理小組:“假錢二萬貸、食支卒歲”
——理由:後文簡 219 稱“因穜(種)食、錢貣(貸),以為私〖書〗”, 可知,“錢貸”為一詞,錢貸,金錢貸款。(【按】?)
黃傑 2013D:“假錢二萬,貸食,支卒歲”
3、張伯元 2015:“假錢二萬,貸食支卒歲”
——理由:非“支撑”,而是“支度”。
————“支,計 也。”支,度量,計算。
————《廣韻·支韻》:“支,支度也。”
————《漢書·趙充國傳》: “今大司農所轉穀至者,足支萬人一歲食……唯陛下裁許。”
還,返還、回絕。
——《法律答 問》簡 102:“免老告人以為不孝,謁殺,當三環(還)之不?不當環(還), 亟執勿失。”——同上簡 147:“甲徙居,徙數謁吏,吏環(還),弗為更籍。”(233 頁)
臣走,為人奔走服役,似為“臣僕趨走作役”的省略說法。……這句話應是婉轉地威 脅收信人,如果收信人拒絕毋擇的要求,毋擇將不會在中央幫助收信人(233-234)
黃傑2013D:憂。
意為請丞主和胡陽公都把毋擇在這封信中說 的事放在心上,給毋擇回信。
寄,委託。
——《說文·宀部》:“寄,託也。”
寄封,疑即受到 委託封緘書信,類似於居延漢簡所常見的“奏封”。
——居延漢簡 126.38:“十二 月壬辰尉史□奏封。”
——肩水金關漢簡 73EJT10:17“〼□寄封,遣致言教”,前後文殘缺,詞義未詳。(234 頁)
丈人,指父親馮毋擇。
詔令,命令,秦始皇二十六年以後才專指皇帝的命令。
——里耶秦 簡 J1 ○ 8 461:“以王令曰以皇帝詔。”——《史記·秦始皇本紀》:“臣等昧死上尊號,王為泰皇。命為制,令為詔,天子自稱曰朕。”(234 頁)
【有爭議:“私(書)”】
整理小組:為私(書)。
陳偉 2013B:“為私”。
私情、私利、恩惠。“因糧食、錢貣(貸)以為私”大致是說將糧、錢借貸當作對自己的恩惠。
——《管子·任法》“大臣能以其私附百姓”尹知章注: “謂用私恩誘百姓使附也。”
——《儀禮·燕禮》:“寡君,君之私也。”鄭玄注: “私,謂獨受恩厚也。”
——嶽麓秦簡奏讞書 102-103 號簡記江陵丞暨為自己辯解說:“不幸過誤失,坐官弗得,非敢端犯灋(法)令,赴隧以成私殹。”私應指私利。
少吏,與長吏相對而言。丞主屬下諸吏。
《汉大》:戰國及漢初王公貴人私門之官。
——《戰國策·楚策四》:“李園求事春申君爲舍人。”
——《史記·廉頗藺相如列傳》:“藺相如者,趙人也。爲趙宦者令繆賢舍人。”
——《漢書·王莽傳上》:“其令公奉、舍人、賞賜皆倍故。”顏師古注:“舍人,私府吏員也。”
素常。
【有爭議】
整理小組:“害聲聞”,威名遠揚。
黃傑 2013B:有可能是“毋(無)害,聲 (省略)“無害,聲聞”意為為文書無疵病,有聲名。
【有爭議:居貲】
1、整理小組:以力償債。
居貲,“居貲贖債”之省,表示為了財貨勞作而贖還各種 債務,包含來自贖罪、貲罪的對公家的債務。
2、整理小組:以力抵罪。
居貲,與“居 贖”、“居債”相對,專指為了貲罪勞作。
1、為,使。
——《易·井·九三爻辭》“井渫不食,為我心惻”,王 弼註:“為,猶使也。”
——《左傳·昭公二十年》:“今君疾病,為諸侯憂,是祝 史之罪也。”
2、也可以理解為被動式,即(這件事)屢次為我所憤怒。
——《日書甲種》 簡 44-2 背:“鬼恆為人惡瞢(夢)。”
【有爭議:“錦”還是“衾”】
1、“錦”
1.1 整理小組:未釋之字雖與“金”字相近,但未詳其下半部分所從。字從“今” 聲,疑讀為“錦”。
2、“衾”
2.1整理小組:一說,或讀為“衾”。衾衣,被子與衣服。(234 頁)
2.2趙岩 2013:黃金貴認為:“衾,大被;蓋被總稱。被,口語中蓋被總稱。” “被”是戰國以來口語中蓋被的總稱。(56 頁)漢代早期“衾”還是“被”的泛稱,而漢代中期以後的口語中“衾”與“被”的功能發生了分化,“衾”指覆蓋尸體的單被,“被”則用來指日常所蓋之被。(58 頁)
【爭議:連動還是並列】
1、“去邦/亡荆”
1.1 整理小組:逃出本國亡命到楚國
2、“去/邦亡荆”
2.1 黃傑2013B。
+欺騙。
——《說文·言部》:“詑,沇州謂欺曰詑。”
如果。
以名,用這個名義。
+《漢大》:古代剃去鬢須的刑罰。耐,同“耏”。
——《史記·淮南衡山列傳》:“徙郡國豪桀任俠及有耐罪以上,赦令除其罪。”裴駰集解引蘇林曰:“一歲刑爲罰作,二歲刑已上爲耐。”
——漢荀悅《漢紀·文帝紀上》:“於是出布帛米肉賜之。其肉刑耐罪以上不用此令。”
贖耐,秦及漢初贖刑之一,“耐”表示輕重。
陳松長 2014B:馮毋擇現在已升為卿了,你們的奏讞中都還稱為五大夫將軍,這是不該有的錯誤,故凡誤稱者,都各罰貲一盾。